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自由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玉梅 即光鴻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朱宏杰 住○○市○○區○○路00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茂雄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18,66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