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自由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玉梅 即光鴻企業社

鄭景鴻

送達代收人 朱宏杰 住○○市○○區○○路00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茂雄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18,66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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