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1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勝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693號、第8694號、第8695號、第8696號、第8697號、第14684號、第15503號、第19723號、第19724號、110年度偵字第13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王冠霖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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