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吳汶珊 被告 許湘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2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郁涵法官曾迪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