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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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9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證人戊○○
乙○○庚○○己○○丁○○甲○○上列證人等因被告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戊○○、乙○○、庚○○、己○○、丁○○、甲○○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均各科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戊○○、乙○○、庚○○、己○○、丁○○、甲○○經本院傳喚於民國95年12月5日上午9時15分許到庭接受訊問,上開傳票分別經合法送達,然證人等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有本院刑事報到單、送達證書9份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炫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