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9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張居德律師
楊雯齡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034號、第16735號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9月2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炫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