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252號聲請人 黃銘華
指定送達處所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郭朝雄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本票附表並釋明各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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