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58號原告 黃秋東
號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中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5萬398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萬33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萬28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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