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59號原告 張盛堯
號9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旅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