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54號被告 林桂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桂蓉提出新臺幣伍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林桂蓉前經本院通緝到案,認有逃匿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其現懷胎五月以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依職權函詢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後,經覆以:被告林桂蓉於101年
3月5日經醫師看診時已懷孕30週等情,有該所100年3月22日中所衛字第1010001733號函暨檢附衛生科出具100年2月20日、
101年3月5日被告林桂蓉之產前檢查診療紀錄為憑。本院經核認聲請人即被告之聲請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款之規定,應准其於提出新臺幣5,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4條第2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李蓓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加芳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