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 陳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男陳文杉陳牧豐張義育張義孟 、張葆枝、 張瑞雪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902,933元(計算式:即(3902×3,300元×1/3)+(3612×3,300元×1/3)+(230×3,300元×1/3)+(246×3,300元×1/3)+(3269×3,300元×1/3)+(2628×4,700元×1/3)+(2114×4,700元×1/3)+(1899×3,300元×1/3)=21,902,933元)(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參照),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4,8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郭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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