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95號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大耀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676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701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80
0元計2150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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