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按附表編號2、3之罪,曾經該確定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9月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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