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行為後,於民國98年1月21日、98年12月30日分經總統公布修正,依序自98年9月1日施行、00年0月0日生效之刑法第41條,因該2次修正係屬檢察官執行時所應處理之事項,非刑罰法律有變更,自無庸比較新舊法,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1條規定,併予指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修正後)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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