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三四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李進成 律師
黃勝文 律師上訴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