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著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上字第10號上訴人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錫勳 上訴人 陳錫蒼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黃國銘 律師上訴人 葉仲輝 訴訟代理人 許譽鐘 律師複代理人 廖苡儂 律師被上訴人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山泉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黃聖棻 律師 朱仙莉 律師複代理人 施苡丞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