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聲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聲上字第12號抗告人 吳東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薩摩亞商新茂環球有限公司、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小米通訊有限公司、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康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訊崴技術有限公司、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啟錸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熊誦梅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