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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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4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甲○○為夫妻關係,因請求離婚事件(即本院九十五年度婚字第一一二二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提出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中 扶田 字第0九五000二六三一號函文、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生活困難,家境窘困且毫無恆產及積蓄,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聲請訴訟救助獲准,有上開文件,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