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28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2895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三七四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壹台(含IC板壹片)、「金銀豹二代」壹台(含IC板壹片)及新台幣硬幣陸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被告甲○○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與自稱「陳先生」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基於犯意之聯絡,由「陳先生」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底某日起,在台中市○○區○○路與文中路口其看顧之工地貨櫃屋之福利社內,擺設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金銀豹二代」各一台,供不特定人把玩,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迨於同年十月二日十時五十七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陳先生」所有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金銀豹二代」各一台(含IC卡二片)及機內之新台幣硬幣六十元。
二、證據:1、被告於警訊、偵查中之自白。2、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金銀豹二代」各一台(含IC卡二片)及新台幣硬幣六十元。3、卷附之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
三、被告與自稱「陳先生」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金銀豹二代」各一台(含IC卡二片)及新台幣硬幣六十元,係共犯「陳先生」所有,分別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