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乙○○、丙○○間因94年訴字第10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815,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1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