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30號
原告乙○○
段9被告甲○○
湖村上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甲、原告方面第二項陳述中關於「原告母親去世亦不願來台奔喪」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祖母去世亦不願來台奔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