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80號上訴人宜逸實業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因93年度訴字第680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4,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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