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丙○○
甲○○
九巷二號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被告乙○○
六號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 律師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三六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林秋宜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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