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5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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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李素貞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6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李素貞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壹拾參張及傳
真總單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扣案之六
合彩簽注單13張及傳真總單2張,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
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宣告沒收。至扣案傳真機1臺,被告否認為其所有,且無
其他證據證明確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對社會危害程度及
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葵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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