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一○二年度湖簡字第七八六號
原 告 蔡惠娟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宜宏 律師
被 告 林玉玲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黃福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
七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
一紙(下稱系爭本票),前經被告聲請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
年七月十日以一○二年度司票字第三二二四號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在案。惟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
兩造間二百九十萬元之消費借貸,而原告自九十九年八月起
至同年七月間業遵兩造還款約定,分別自原告設於台北富邦
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系爭帳戶)轉帳及匯款至被告帳戶或被告指定之帳戶,而於
九十九年、一百年、一百零一年依序轉帳新臺幣(下同)四
十三萬二千元、二百五十九萬七千元、一百二十萬元,及於
一百零二年轉帳及匯款六十二萬二千元,共計四百八十五萬
一千元(詳如附表二所示)。縱認原告固定匯款金額為利息
之給付,然依最高法院四十一年臺上字第八○七號判例意旨
,原告仍得主張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最高利率年息百分之
二十部分,得依民法第三百十五條主張期前清償,故本件二
百九十萬元借款,原告應給付之利息為一百七十八萬八千三
百三十三元〔計算式:2,900,000×20﹪×37/12=
1,788,333(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加上本金二百九十萬
元,合計原告應返還四百六十八萬千三百三十三元。而原告
已給付之金額超過上開金額甚多,更遑論系爭本票裁定本利
不過三百四十三萬六千五百元(計算式:2,900,000×6﹪×
37/12+2,900,000=3,436,500)。是以,系爭本票債權業
因原告清償而不存在。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依兩造間於九十九年九月十日簽訂之協議書(下
稱系爭協議書),其內容記載:「甲方(被告)於九十九年
九月份起陸續投資多筆資金計二百九十萬元整,交予乙方(
原告)負責所有投資事宜,雙方協議,乙方需於每月十日、
二十日、三十日匯入利息十一萬六千元」等語,並無任何「
借貸」字樣,足見兩造間就本件二百九十萬元係屬投資關係
。又原告為取信被告,一再保證本件投資為保證利潤之投資
案,一年獲利百分之四十八,故原告自九十九年起多次轉帳
至被告帳戶或被告指定之帳戶,共已給付四百八十五萬一千
元,其轉帳原因皆為保證獲利。然原告上開利潤僅支付至一
百零二年四月十日,餘未再支付。另原告所提出帳戶交易明
細表,其中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匯款一百萬元、一百零一年
二月七日匯款三十萬元,及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匯款三十萬
元,均屬返還已到期之短期投資款,並非原告所主張係返還
借款本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法律關係之存在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
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即得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本件被
告就其持有系爭本票聲請本院以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原告則否認系爭本票債權存在,顯然兩造就本票債權存在
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
受侵害之危險,參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
除此項危險,於法有據,先予敘明。
四、原告主張其因向被告借貸二百九十萬元,而簽發系爭本票交
付被告,惟上開借款本息其已自九十九年八月起至同年七月
間,陸續轉帳及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錢而清償完畢,系爭
本票原因關係之借款債務既已消滅,系爭本票票據債權自不
存在。被告則辯稱兩造間係投資關係並非借貸,原告交付上
開款項之原因,俱為給付保證獲利及返還已到期之短期投資
款等語。經查:
㈠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為民法第九十八條所規定,而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
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
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
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
符合公平正義(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二八六號民事
裁判意旨參照)。
㈡被告固抗辯:兩造間就本件二百九十萬元為投資關係云云,
並提出系爭協議書為證。揆之系爭協議書記載:「甲方─林
玉玲(以下簡稱甲方),乙方─蔡惠娟(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協議內容如下:甲方於九十九年九月份起陸續投資
多筆資金計二百九十萬元整,交予乙方負責所有投資事宜,
雙方協議,乙方需於每月十日、二十日、三十日匯入利息十
一萬六千元正到甲方指定戶頭,雙方互為約定投資時間,甲
方如需用到資金,則於三個月前告知乙方,以利作業,乙方
並開立一張面額貳佰玖拾萬元本票放置甲方處,雙方合作結
束,歸還乙方,特立此書,壹式兩份。立書人甲方─林玉玲
(簽名);乙方─蔡惠娟(簽名)」等語(見本院卷第四十
七頁),通篇雖使用「投資」之文字,然細譯系爭協議書並
未提及任何具體之投資事業或投資標的。況投資即有風險,
盈虧難料,倘有獲利,亦應依投資事業經營成果分配盈餘或
紅利,要無可能於系爭協議書上逕行記載「乙方需於每月十
日、二十日、三十日匯入『利息』十一萬六千元正到甲方指
定戶頭」。又果係投資,倘投資虧損,即無從返還,然系爭
協議書復記載「甲方如需用到資金,則於三個月前告知乙方
」,亦即被告如有急需款項,僅需於三個月前告知原告,即
得請求返還該款項,堪認兩造間實際並無任何投資事業合作
經營之關係,且被告不僅得於協議終止或定期通知後取回全
部「資金」,期間更可取得與原告資金運用之獲利高低無關
之利益,更無需負擔可能產生之任何虧損,足見被告係單純
提供金錢交付原告任意使用,並自原告處按月取得固定比例
之利息給付至明,益證系爭協議書所載「二百九十萬元」之
法律性質,應屬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消費借貸而非投
資。
㈢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
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定有明文。又按清
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同
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三條亦有明文;且所謂應先
抵充之利息,係僅指未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而言,至超
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則無論在民法或利率管理條例,既
均規定為無請求權,自難謂為包含在內,亦不得僅執該條前
開規定,遂謂債務人就其約定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已
為任意給付(最高法院四十一年臺上字第八○七號民事判例
意旨參照)。
㈣兩造對於原告自九十九年八月起至同年七月間遵守系爭協議
書之約定,分別自原告之系爭帳戶轉帳及匯款如附表二所示
之金錢至被告帳戶或被告指定之帳戶之事實,並無爭執(見
本院卷第四十一頁),且有原告提出,被告不爭執其真正之
系爭帳戶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影本
等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八頁至第十一頁、第十二頁)。
被告雖又抗辯:原告所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錢係給付保證
獲利及返還已到期之短期投資款云云。然有關兩造間系爭協
議書所載「二百九十萬元」之法律性質為消費借貸,原告依
系爭協議書按月給付被告之金錢亦為利息,業經認定於前。
則依前揭說明,被告對於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
息,並無請求權,是原告主張:其所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各
次給付,應先抵充之利息應以最高利率週年百分之二十者為
限,次抵充借款原本一節,於法即無不合。據此,茲以原告
各次提出之給付依序抵充利息及原本計算如附表二所示,且
迄一百零一年二年二十九日,該利息及借款本金已全數抵充
清償完畢,應堪認定。
㈤至兩造各聲請通知證人 張秋玟 及 張秋政 ,欲證明本件二百九
十萬元之法律性質,惟本院認本件事證已明,無再予調查之
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即兩造間本件二百九十萬元
借款,其本息既經原告清償完畢,則原告本於前揭原因事實
,訴請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
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本件訴訟費
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湘茹
附表一:
┌───┬───┬───┬──────┬──────┬──────┬─────┐
│發票人│票號│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備註│
││││(民國)│(民國)│(新臺幣)││
├───┼───┼───┼──────┼──────┼──────┼─────┤
│蔡惠娟│CR九│林玉玲│九十九年九月│一百年九月十│二百九十萬元│禁止背書轉│
││一二七││十日│日││讓、免除作│
││三五四│││││成拒絕證書│
└───┴───┴───┴──────┴──────┴──────┴─────┘
附表二:
┌─────┬──────┬─────┬──────┬──────┐
│匯付時間│匯付金額│應抵利息(│應抵本金│剩餘本金│
│(民國)│(新臺幣)│新臺幣,以│(新臺幣)│(新臺幣)│
│││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
│││四捨五入)│││
├─────┼──────┼─────┼──────┼──────┤
│││││2,900,000元│
├─────┼──────┼─────┼──────┼──────┤
│99.8.27│40,000元│計息期間│98,167元│2,801,833元│
├─────┼──────┤99.9.9-│││
│99.9.7│40,000元│99.9.30│││
├─────┼──────┤金額48,333│││
│99.9.16│12,000元│×21/30=│││
├─────┼──────┤33,833元│││
│99.9.27│40,000元││││
├─────┼──────┼─────┼──────┼──────┤
│99.10.8│52,000元│計息期間│57,303元│2,744,530元│
├─────┼──────┤99.10│││
│99.10.17│12,000元│金額=│││
├─────┼──────┤46,697元│││
│99.10.26│40,000元││││
├─────┼──────┼─────┼──────┼──────┤
│99.11.8│40,000元│計息期間│46,258元│2,698,272元│
├─────┼──────┤99.11│││
│99.11.17│12,000元│金額=│││
├─────┼──────┤45,742元│││
│99.11.28│40,000元││││
├─────┼──────┼─────┼──────┼──────┤
│99.12.9│40,000元│計息期間│59,029元│2,639,243元│
├─────┼──────┤99.12│││
│99.12.9│12,000元│金額=│││
├─────┼──────┤44,971元│││
│99.12.18│12,000元││││
├─────┼──────┤│││
│99.12.28│40,000元││││
├─────┼──────┼─────┼──────┼──────┤
│100.1.7│52,000元│計息期間│60,013元│2,579,230元│
├─────┼──────┤100.1│││
│100.1.15│12,000元│金額=│││
├─────┼──────┤43,987元│││
│100.1.26│40,000元││││
├─────┼──────┼─────┼──────┼──────┤
│100.2.8│52,000元│計息期間│73,013元│2,506,217元│
├─────┼──────┤100.2│││
│100.2.15│12,000元│金額=│││
├─────┼──────┤42,987元│││
│100.2.15│12,000元││││
├─────┼──────┤│││
│100.2.27│40,000元││││
├─────┼──────┼─────┼──────┼──────┤
│100.3.8│52,000元│計息期間│74,230元│2,431,987元│
├─────┼──────┤100.3│││
│100.3.17│12,000元│金額=│││
├─────┼──────┤41,770元│││
│100.3.17│12,000元││││
├─────┼──────┤│││
│100.3.27│40,000元││││
├─────┼──────┼─────┼──────┼──────┤
│100.4.8│52,000元│計息期間│75,467元│2,356,520元│
├─────┼──────┤100.4│││
│100.4.18│12,000元│金額=│││
├─────┼──────┤40,533元│││
│100.4.18│12,000元││││
├─────┼──────┤│││
│100.4.29│40,000元││││
├─────┼──────┼─────┼──────┼──────┤
│100.5.6│52,000元│計息期間│76,725元│2,279,795元│
├─────┼──────┤100.5│││
│100.5.18│12,000元│金額=│││
├─────┼──────┤39,275元│││
│100.5.18│12,000元││││
├─────┼──────┤│││
│100.5.27│40,000元││││
├─────┼──────┼─────┼──────┼──────┤
│100.6.9│52,000元│計息期間│78,003元│2,201,792元│
├─────┼──────┤100.6│││
│100.6.16│12,000元│金額=│││
├─────┼──────┤37,997元│││
│100.6.16│12,000元││││
├─────┼──────┤│││
│100.6.28│40,000元││││
├─────┼──────┼─────┼──────┼──────┤
│100.7.8│52,000元│計息期間│379,303元│1,822,489元│
├─────┼──────┤100.7│││
│100.7.19│312,000元│金額=│││
├─────┼──────┤36,697元│││
│100.7.19│12,000元││││
├─────┼──────┤│││
│100.7.25│40,000元││││
├─────┼──────┼─────┼──────┼──────┤
│100.8.9│52,000元│計息期間│57,625元│1,764,864元│
├─────┼──────┤100.8│││
│100.8.18│12,000元│金額=│││
├─────┼──────┤30,375元│││
│100.8.18│12,000元││││
├─────┼──────┤│││
│100.8.28│12,000元││││
├─────┼──────┼─────┼──────┼──────┤
│100.9.8│52,000元│計息期間│74,586元│1,690,278元│
├─────┼──────┤100.9│││
│100.9.19│12,000元│金額=│││
├─────┼──────┤29,414元│││
│100.9.27│40,000元││││
├─────┼──────┼─────┼──────┼──────┤
│100.10.9│52,000元│計息期間│124,829元│1,565,449元│
├─────┼──────┤100.10│││
│100.10.9│20,000元│金額=│││
├─────┼──────┤28,171元│││
│100.10.17│12,000元││││
├─────┼──────┤│││
│100.10.17│12,000元││││
├─────┼──────┤│││
│100.10.23│45,000元││││
├─────┼──────┤│││
│100.10.29│12,000元││││
├─────┼──────┼─────┼──────┼──────┤
│100.11.9│52,000元│計息期間│89,909元│1,475,540元│
├─────┼──────┤100.11│││
│100.11.19│12,000元│金額=│││
├─────┼──────┤26,091元│││
│100.11.19│12,000元││││
├─────┼──────┤│││
│100.11.28│40,000元││││
├─────┼──────┼─────┼──────┼──────┤
│100.12.9│12,000元│計息期間│1,011,408元│464,132元│
├─────┼──────┤100.12│││
│100.12.13│1,000,000元│金額=│││
├─────┼──────┤24,592元│││
│100.12.20│12,000元││││
├─────┼──────┤│││
│100.12.20│12,000元││││
├─────┼──────┼─────┼──────┼──────┤
│101.1.7│40,000元│計息期間│96,264元│367,868元│
├─────┼──────┤101.1│││
│101.1.19│12,000元│金額=│││
├─────┼──────┤7,736元│││
│101.1.19│12,000元││││
├─────┼──────┤│││
│101.1.30│40,000元││││
├─────┼──────┼─────┼──────┼──────┤
│101.2.7│300,000元│計息期間│369,869元│已無剩餘本金│
├─────┼──────┤101.2│││
│101.2.10│12,000元│金額=│││
├─────┼──────┤6,131元│││
│101.2.19│12,000元││││
├─────┼──────┤│││
│101.2.19│12,000元││││
├─────┼──────┤│││
│101.2.29│40,000元││││
├─────┼──────┼─────┼──────┼──────┤
│101.3.10│12,000元││││
├─────┼──────┤│││
│101.3.20│12,000元││││
├─────┼──────┤│││
│101.3.20│12,000元││││
├─────┼──────┤│││
│101.3.30│40,000元││││
├─────┼──────┼─────┼──────┼──────┤
│101.4.10│12,000元││││
├─────┼──────┤│││
│101.4.20│12,000元││││
├─────┼──────┤│││
│101.4.20│12,000元││││
├─────┼──────┤│││
│101.4.30│40,000元││││
├─────┼──────┼─────┼──────┼──────┤
│101.5.15│12,000元││││
├─────┼──────┤│││
│101.5.21│12,000元││││
├─────┼──────┤│││
│101.5.21│12,000元││││
├─────┼──────┤│││
│101.5.30│40,000元││││
├─────┼──────┼─────┼──────┼──────┤
│101.6.10│12,000元││││
├─────┼──────┤│││
│101.6.20│12,000元││││
├─────┼──────┤│││
│101.6.20│12,000元││││
├─────┼──────┼─────┼──────┼──────┤
│101.7.3│40,000元││││
├─────┼──────┤│││
│101.7.10│12,000元││││
├─────┼──────┤│││
│101.7.20│12,000元││││
├─────┼──────┤│││
│101.7.20│12,000元││││
├─────┼──────┤│││
│101.7.31│40,000元││││
├─────┼──────┼─────┼──────┼──────┤
│101.8.10│12,000元││││
├─────┼──────┤│││
│101.8.20│12,000元││││
├─────┼──────┤│││
│101.8.20│12,000元││││
├─────┼──────┤│││
│101.8.30│40,000元││││
├─────┼──────┼─────┼──────┼──────┤
│101.9.10│12,000元││││
├─────┼──────┤│││
│101.9.20│12,000元││││
├─────┼──────┤│││
│101.9.20│12,000元││││
├─────┼──────┤│││
│101.9.30│40,000元││││
├─────┼──────┼─────┼──────┼──────┤
│101.10.11│12,000元││││
├─────┼──────┤│││
│101.10.23│12,000元││││
├─────┼──────┤│││
│101.10.23│12,000元││││
├─────┼──────┤│││
│101.10.31│40,000元││││
├─────┼──────┼─────┼──────┼──────┤
│101.11.11│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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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20│12,000元││││
├─────┼──────┤│││
│101.11.20│12,000元││││
├─────┼──────┼─────┼──────┼──────┤
│101.12.2│40,000元││││
├─────┼──────┤│││
│101.12.10│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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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20│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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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20│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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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40,000元││││
├─────┼──────┤│││
│102.1.10│12,000元││││
├─────┼──────┤│││
│102.1.20│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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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12,000元││││
├─────┼──────┤│││
│102.1.31│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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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10│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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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10│12,000元││││
├─────┼──────┤│││
│102.2.20│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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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8│40,000元││││
├─────┼──────┤│││
│102.3.30│12,000元││││
├─────┼──────┤│││
│102.3.30│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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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8│352,000元││││
├─────┼──────┤│││
│102.4.12│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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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1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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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16│10,000元││││
├─────┼──────┤│││
│102.7.16│10,000元││││
├─────┼──────┤│││
│102.7.16│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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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16│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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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3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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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九千七百十元
合計二萬九千七百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