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簡字第685號
原 告 靂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華
訴訟代理人 柯文仁
被 告 展崧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分別按附
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以原告為受款人,且載
有禁止背書轉讓字句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1紙,詎屆期向付
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
,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影本各11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
後,對於背書人、發票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支票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4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姚孟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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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票據│票面│付款│發票日│提示日│
│號│人│號碼│金額│人││(即利│
││││(新│││息起算│
││││臺幣│││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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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崧│AW76│7991│臺灣│103年│103年│
│1│營造│6515│1元│中小│05月│05月│
││股份│3││企業│25日│26日│
││有限│││銀行│││
││公司│││營業│││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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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同上│AW76│3368│同上│同上│同上│
│││6510│4元││││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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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同上│DR59│1748│彰化│同上│同上│
│││1458│3元│商業│││
│││9││銀行│││
│││││三和│││
│││││路分│││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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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同上│AA02│8552│第一│103年│103年│
│││2701│5元│銀行│04月│04月│
│││9││蘆洲│25日│29日│
│││││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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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同上│AA02│1653│同上│同上│103年│
│││2705│8元│││04月│
│││7││││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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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同上│AW76│1887│臺灣│同上│同上│
│││7502│1元│中小│││
│││5││企業│││
│││││銀行│││
│││││營業│││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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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同上│AW76│9373│同上│同上│103年│
│││6505│4元│││05月│
│││5││││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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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同上│AJ04│8108│臺灣│同上│同上│
│││7390│3元│銀行│││
│││1││信安│││
│││││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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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同上│DR59│1653│彰化│103年│103年│
│││1456│8元│商業│05月│05月│
│││5││銀行│25日│26日│
│││││三和│││
│││││路分│││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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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J04│1819│臺灣│││
│││7394│98元│銀行│││
│10│同上│2││信安│同上│同上│
│││││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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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同上│AA02│4891│第一│同上│同上│
│││2711│0元│銀行│││
│││4││蘆洲│││
│││││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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