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子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清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2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