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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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子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清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2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