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235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邱瀚霆
鄭守峯
鄭智敏
被 告 美吉達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鴻
訴訟代理人 劉慧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對訴外人 徐清 見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
支付命令,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101年度司促字第4607
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在案,原告復持系爭支付
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 徐清見 之財
產強制執行,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經該院於民國103年2月
19日核發北院木103司執丑字第8207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
債權憑證),原告取得系爭債權憑證後,復向本院民事執行
處聲請強制執行徐清見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
7年1月30日核發新北院霞106年度司執字第150690號移轉命
令,命被告應於新臺幣(下同)184,863元及其中165,481元
自95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及執行費用1,483元之範圍內,將徐
清見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津、獎金、津貼、
補貼費、研究費等在內)3分之1向原告給付(下稱系爭移轉
命令),被告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按月依系爭移
轉命令,給付徐清見前揭薪資債權予原告。又依徐清見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見徐清見107年度自
被告處受領之薪資為380,000元,108年度所得比照107年度
所得計算,徐清見107年2月至108年8月之薪資所得3分之1共
計200,545元(107年2月至同年12月共116,105元;108年1月
至同年8月共84,440元,原告以台中民權郵局營收股存證號
碼001933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催告請求被告於
收受系爭存證信函後3日內,給付上開款項,被告於107年11
月7日收受系爭存證信函,迄今仍未置理。為此,爰依系爭
移轉命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200,545元及自107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收受系爭移轉命令時,徐清見確於被告公司
打零工,然現已離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依系爭移轉命令,取得徐清見對被告之前開薪資
債權,被告收受系爭移轉命令後,未對系爭移轉命令聲明異
議等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債權憑證及系爭移轉命令為證,復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30827號清償票款
執行卷宗,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
據之結果,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正。
㈡又被告係於107年2月2日收受系爭移轉命令,有本院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而依原告提出之徐清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可見徐清見107年度薪資扣繳單位為被告
、所得總額為380,000元,此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以,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徐清見107年2月至107年12月薪資之3分之1
即116,111元(計算式:380,000元÷12×1/3×11個月=11
6,1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屬有據。
㈢至原告固主張應依徐清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計算徐清見108年間於被告處領得薪資款項,然被告對
此則辯稱:徐清見於被告公司打零工,現已離職等語,按當
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原告自應就徐清見於1
08年間仍受雇於被告,以及被告確有給付徐清見薪資等節負
舉證之責,然原告所提徐清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僅能顯示徐清見107年度薪資所得資料,而不足證
明被告於108年間有核發薪資予徐清見,且依本院依職權查
詢之徐清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亦查無任投保資料
,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則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徐清見108年1月至同年8月薪資債權之3分之1共84,44
0元,洵屬無憑,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移轉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6,11
1元,及自107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