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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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23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文凱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內記載被告是侯文凱、 侯呂玉花侯茂傳
其餘繼承人、侯○○,沒有提出被告侯○○、侯茂傳繼承人
的年籍資料,以供核對被告的個人資料,並判定本件被告是
否均具備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
,經本院於108年12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正
如附表所示事項,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收受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但是原告逾期都沒有補正,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佳惠
附表:
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
,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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