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秩抗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抗字第12號
抗 告 人
即被移送人  林倚令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於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所為第一審裁定(108年度雄秩字第27
5號),提起抗告,本院普通庭為第二審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以:抗告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高雄市○
○區○○○路○○○○○○○○○○○號被害人 陳魏聰 住處外,手
持手機攝錄騎樓、大門及房屋外觀,藉端滋擾該場所住戶即
被害人陳魏聰之安寧,另於民國108年6月28日18時35分許
,並有以手拍打陳魏聰住處之行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條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
二、抗告意旨如附件所示。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該條款所稱「藉端滋擾」
,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滋擾之故意,以言語、行動假藉特
定事端擴大發揮,逾越一般社會通念可容許之合理範圍,致
擾及安寧秩序而言,準此,藉端滋擾行為成立與否,不因「
行為人有無正當理由」而有異,只要行為人之作為牴觸維護
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之立法目的(參見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1條),即足當之。
四、經查,抗告人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上開被害人陳魏聰住處
,手持手機攝錄騎樓、大門及房屋外觀,於108年6月28日
18時35分許並有以手拍打陳魏聰住處大門之事實,業經陳魏
聰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11-15頁反面),並有監視錄影光
碟、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可佐(見原
審卷第17-49、75頁),且抗告人前於107年8月28日至10
7年9月6日間、107年9月8日至107年10月31日間、10
7年11月16日至108年1月13日間,即曾分別有6次、19次
、17次之相同行為,此有本院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秩字第
193號、107年度雄秩字第224號裁定、108年度雄秩字第
28號裁定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77-78頁、本院卷第5、10
頁),已足認監視錄影中之行為人確為抗告人無誤,抗告人
有前述攝錄陳魏聰住處及拍打大門等行為,堪以認定。又由
陳魏聰證述其與抗告人曾於107年8月6日20時許,因抗告
人停放機車於騎樓拒不遷移之事起糾紛(見原審卷第14-15
頁),且陳魏聰與抗告人素不相識,抗告人卻於一般人休息
之晚間、甚至半夜時段(如附表編號10),接連頻繁前往陳
魏聰住處隨意拍攝住宅騎樓、大門及房屋外觀,次數多達16
次,加計前述前案,次數高達58次,可知抗告人並非偶然行
經陳魏聰住處,且與一般違規舉發於取證後隨即離去之情形
有別,陳魏聰指述抗告人係故意藉端滋擾,並非虛妄。再者
,抗告人之行為已使陳魏聰心生畏怖,影響其住宅安寧,並
感受其人身安全受危害等情,業據陳魏聰 陳明 在卷(見原審
卷第15頁),而抗告人前於107年8月28日至9月6日間、
107年9月8日至107年10月31日間、107年11月16日至10
8年1月13日間,亦曾分別有6次、19次、17次相同藉端滋
擾陳魏聰之行為,經警方移送本院高雄簡易庭先後裁定處罰
鍰3,000元、5,000元、8,000元,此有前開裁定可徵,本
院斟酌上情,並考量抗告人與陳魏聰確有嫌隙,且密集針對
陳魏聰為上述行為,其所為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可容許之合
理範圍,而達滋擾陳魏聰居家安寧之程度等情,因認抗告人
所為已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者第68條第2款之裁罰要件。
五、從而,原裁定認抗告人所為係藉端滋擾住戶,並審酌其違犯
動機、目的、手段、程度及其非行所生之危害、前曾有相同
違序行為遭裁處罰鍰3,000、5,000元、8,000元在案等情
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
9,000元,於法尚無違誤。抗告人之抗告意旨僅空言指摘法
官,並無針對原裁定之妥適或合法性提出具體抗告理由,則
其提起抗告求予廢棄,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高雄普通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葉晨暘
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威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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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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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年6月27日18時56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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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8年6月27日22時7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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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年6月28日18時34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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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8年7月16日20時16分至20時17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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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年7月18日17時31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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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8年7月18日18時23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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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8年7月27日18時41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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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8年7月27日21時33分至21時34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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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8年7月30日20時04分至20時05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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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年8月2日2時0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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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年8月5日20時32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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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8年8月17日17時51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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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8年8月10日18時56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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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8年8月10日21時30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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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8年8月15日19時42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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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8年8月25日18時24分至18時25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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