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司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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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司救字第28號

聲請人 郭玉龍

相對人 周聰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現在台東縣東成技能訓練所服刑中,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清寒證明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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