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8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841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現金卡融資契約書影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祖明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8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841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現金卡融資契約書影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