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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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391號債權人 吳春宏 債務人弘昇工程行法定代理人許豐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弘昇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本件聲請事實業經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622號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有該支付命令書影本在卷可稽,本件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聲請對同一債務人就前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請求內容核發支付命令,顯屬重複,實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以保護其權利之必要,本件聲請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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