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1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84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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