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陳榮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一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本院認為前所為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甲○○應自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學晴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