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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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聲減字第1564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陳欣安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品罪│肅清煙毒條例販賣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犯罪日期│82年11月起至83年10月20│82年11月間起至83年10│││日止│月2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3年偵字第18158號等│83年偵字第18158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2216號│84年度上訴字第2216號││實├─────────┼───────────┼───────────┤│審│判決日期│84年9月13日│84年9月13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2216號│84年度台覆字第31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4年9月13日│84年12月14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罪第9條第1│肅清煙毒條例罪第5條第1│││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年7月│不予減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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