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家調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詹石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石發 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項)。
二、足資特定相對人詹石發、 詹石順 、 詹麗月 、 詹麗雲 、 詹麗祝
( 松島麗子 )身分之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