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5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文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文鑫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龔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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