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交上易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上易字第6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6年度交易字第93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2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證據及辯解,仍執陳詞否認有過失,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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