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697號再抗告人中菓花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美商樂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
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