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劉懿德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各自民國98年8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3月5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98年6月5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各應自民國98年8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