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3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本院98年度司繼字第38號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等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之抗告準用之。
二、本件駁回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之裁定於民國98年2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算至同年3月9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7月6日始行提起抗告,有抗告狀上本院收文戳可稽,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嚴文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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