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
00歲民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丙○○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00000000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00000000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2月24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黃瑪玲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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