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266號
原告潛心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勁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誼大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僅有提出相關證據,並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若干元」等等),不符起訴程式要件,茲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