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245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鄭文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應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邱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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