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7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790號
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壹
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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