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高雄市碼頭裝卸搬運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消防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叁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元,應再繳納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B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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