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丁○○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節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節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楊富強~B法官~B法官黃宗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