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六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六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原告聲明及陳述略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㈠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㈡陳述:其並未違法。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陳月雯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企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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