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0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裁判案由:離婚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102年度婚字第407號原告 鄭在佑 被告 李氏 雪雲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