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文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文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傅文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7月23日執行羈押,並於104年10月23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4年12月2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